威八条(第1页)
1876年4月,李瀚章、薛焕的查办结论终于出炉,奏报到京。按照他们提供的说法,杀死马嘉理和阻止柏郎进入滇境的,都是云南当地的“野人”。
此前威妥玛已回到北京,直接与总理衙门进行交涉,相应的谈判也时断时续地进行了好几个月。对于总理衙门提供的这一查办结论,他的反应非常强烈,认为中方所谓的查办,简直如同儿戏一般,他不仅要求将岑毓英及各官各犯提京重审,而且还以查办不实为由,要求将李瀚章、薛焕也一并处分。
总理衙门准备在增开口岸及整顿商务等方面,设法满足英国要求,但断然拒绝将岑毓英等提交审讯。威妥玛对此已有所料,他总括英国的要求,重新列为八条,之后告诉总理衙门:如果中方接受这八条,便可以不提审岑毓英等,滇案亦可了结;如果八条被拒,岑毓英等也不能到京提审,那么英国将从中国撤回使馆人员,要求巨额赔偿,并占据部分中国领土作为担保。
“威八条”是在“威六条”“威七条”基础上的升级,也是一年多以来英方关于滇案本身及英国扩大在华权益的具体化。
对于“威八条”,清廷当然不能完全同意,但又害怕谈判破裂,于是便请赫德出面调解。这时英国正因土耳其问题发生国际危机,英国外交部要求威妥玛尽快解决滇案,这使威妥玛对清廷失去了耐心,于是再次出京赴沪。
与上次离京不同的是,这次威妥玛不是要跟本国zhengfu请示商讨,而是在示意与中方决裂。清廷慌乱起来,急令李鸿章在天津设法挽留并尽量与之定议。
李、威再次会谈,因为李鸿章毕竟没有被正式授权处理滇案,许多事情无法做主,所以会谈仍无结果,威妥玛不久即离津赴烟台避暑,同时通过赫德,指名要李鸿章作为全权大臣到烟台与之谈判。
7月28日,清廷被迫答应威妥玛的要求,派李鸿章到烟台与威氏会谈。李鸿章正式接手解决滇案,但到了这个时候,滇案已经相当棘手。他深知此案拖得越久,越易节外生枝,英方要价也越高,考虑到将岑毓英等提京重审,是威妥玛要挟中方的主要手段,他主张提岑毓英来京与威妥玛当面对质。但总理衙门的交代却是“此举有碍中国体制,中国决不能允”,指示除这一条不能同意外,其他均可让步。
晚清政坛有所谓清浊流,清浊流的区分较为复杂,在推行洋务运动的那些年,对洋务持消极甚至反对态度者,一般为清流人物,反之则为浊流,不过这仅仅只是就内政而言,涉及外交,就又有另外一个标准。在当时的大吏或名吏中,李鸿藻、张之洞、张佩纶皆为清流,李鸿章则为浊流。几个清流人物里面,除了李鸿藻顽固守旧,排斥洋务外,张之洞、张佩纶其实或多或少都还算讲求洋务的开明之士,他们之所以和李鸿藻归为一类,主要就是对外态度都趋于强硬,也就是说,强硬即为清流,反之便是浊流。
清流之中,以张之洞、张佩纶“二张”为代表,又有相当一批人是言官,他们少年新进,由科举而直接授职,既不通世故、不谙世事,同时又缺乏操作具体事务的经验和能力,但热衷于议论时政、臧否人物,并通过这一方式来影响甚至左右舆论,号称“清议”。同光初年,清议和弹劾之风盛极一时,其声势之壮,上足以鼓动总理衙门,甚至皇帝和两宫皇太后;下足以领导全国士子以为声援,它不仅是守旧顽固派阻碍、牵掣洋务运动的一个重要武器,同时也对外交事务造成重大影响,连作为总理衙门主持者的奕?,在判断和做出决策时,亦不得不对“清议”有所顾忌。
李鸿章是浊流中的核心也是关键人物,受“清议”攻击最多,他对“清议”所造成的弊病感受最深,并为之深恶痛绝。
朝廷重在如何集权,李鸿章则重在如何办事。从不同的着眼点出发,李鸿章认为,“清议”者分析问题,往往不考虑事实得失、国家利害,只是为了能够崭露头角,便不切实际地慷慨陈词、大发宏论,虽然大多空泛无用,然而因其具有“政治正确”的“道德优势”,别人即使有不同意见,也很难公开反对。
在李鸿章看来,滇案发展到现在这样难以收拾的地步,责任都在于内外大臣听信或屈从于“清议”——
作为边疆大吏的岑毓英,为邀抵制洋人之誉,任性糊涂,轻举妄动,首先触发大案。身负外交重任的总理衙门,因怕遭到“清议”反对和攻击,在案件初发时,可退让的也不退让,应处罚的也不处罚,只是一味拖延,以致将“威六条”拖成“威七条”,“威七条”又拖成“威八条”,结果令事态变得越来越严重,到了最后,就是肯做大的让步,人家也不答应了。
李瀚章、薛焕负责赴滇查办案件,李鸿章了解他的兄长,知道他和薛焕都“不谙洋务”,也就是不懂外交。李、薛二人在奉命之初,就没有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和复杂性,所以未能彻查滇案,以致横生枝节。若非如此,只要他们根据案情真相,拿出相应证据,证明滇案与官员无涉,就算威妥玛以将岑毓英等提京重审作为要挟,也可以理直气壮地予以拒绝。